采购廉洁规范 (试行)
为了防止相关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招投标及物资采购中发生各种不正当的行为,根据国家和无锡市有关建设工程承发包和廉政 建设的各项规定,结合实际,制订以下行为规范。 一、采购方、供货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无锡市关于建设工程承发包及采购工作规则以及有关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 二、采购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供货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 三、采购方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供货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供货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供货方报销任何应由 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采购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五、采购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供货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旅游等提供方便。 六、采购方工作人员不得向供货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采购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七、供货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业务工作,不得向采购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 八、供货方不得与采购方工作人员就当前采购业务相关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九、供货方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经济合同为借口,邀请采购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高档娱乐场所。 十、供货方不得为采购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十一、供货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范,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采购方有权对供货方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处理办法。供货方无 条件接受采购方处理意见并承担给采购方造成的损失,返还非法所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扣除供货方合同履约保证金; 2、终止双方已签定的所有合同; 3、追究供货方合同其他违约责任; 4、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供货商信用档案内。 十二、供货方如发现采购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规范行为,应向采购方领导或通过无锡地铁采购一体化平台投诉渠道进行投诉举报。